今年以来,盂县应急管理局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加大执法力度,对各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亮剑”,共立案查处案件13起,其中首次对两家非煤矿山企业法人和实际控制人执行了“一案双罚”。 今年3月,盂县应急管理局检查发现某石料厂未进行安全评价,擅自进行工程建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结合省应急管理厅《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晋应急发〔2022〕260号)规定,对该企业处10万元罚款,对该项目主要责任人处2万元罚款。 某石料加工有限公司未按照审查通过的设施设计进行基建施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结合山西省应急管理厅《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晋应急发〔2022〕260号)规定,对该企业处10万元罚款,对该项目主要责任人处2万元罚款。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明确部分违法行为要连同生产经营单位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或是其他相关人员一并进行处罚。采取“双罚制”是通过设置法律责任,倒逼生产经营单位落实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的一种执法形式。今年以来,盂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7家企业、8起安全生产违法违规案件执行了“一案双罚”,涉及5家煤矿企业、2家非煤矿山企业,14名相关责任人员,合计罚款52.6万元。 今后,盂县应急管理局将更好的贯彻执行新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深入推进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为抓手,以依法重拳整治“三违”行为与安全隐患为重点,对于矿山企业瓦斯超限、未取得证件、未完善手续私自组织生产等违法行为,一律立案从严处罚,提高企业违法成本,倒逼生产经营单位落实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和全员安全责任,建立完善“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除患”的长效机制,严厉打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