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安全生产方针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是我国煤矿安全生产的基本方针。 二、煤矿安全生产方针的意义是什么 “安全第一” 就是要做到六不:不安全不生产,隐患不处理不生产,安全措施不落实不生产,树立人是最宝贵的思想。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搞好生产。 预防为主:是实现“安全第一”的前提条件,要实现“安全第一”必须以“预防为主”,采取有效的事前控制措施,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把事故、隐患、职业病消灭在萌芽状态之前或之中。 三、安全目标 零违章 零事故 零伤害 四、安全宗旨 关注安全 关注生命 营造安全 五、安全誓词 遵守安全法规,履行安全职责,提高安全技能,消灭“三违”现象,保证“三不伤害”,誓作安全放心人。 六、集团公司企业文化 1、企业理念:以人为一,科技先导,战略引航。 2、企业宗旨:一切为了效益,一切为了员工,一切为了发展。 3、企业愿景:人才荟萃,湖南十强,百年湘煤。 4、企业道德:诚信,荣誉,责任。 5、企业精神:严细,求实,拼搏,创新。 七、南阳公司安全文化 一个理念:安全惟一 两个一切:一切为了安全,一切工作要为安全让路。 三个坚持:坚持正规作业;坚持矿领导带班制度;坚持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知识考试。 四个度:对安全生产认识要有高度;发现安全隐患要有速度;抓隐患整改要有力度;抓“三违”、反“三违”要有深度。 五不推:处理安全隐患和问题要做到:个人或岗位不推给班组;班组不推给连队;连队不推给矿;矿不推给公司;公司不推给上级主管部门。 六必讲:生产矿井每天班前会要做到六必讲;一是必讲上班的安全情况和遗留问题;二是必讲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三是必讲当班安全技术措施;四是必讲跟班领导的主要责任;五是必讲特种作业人员的岗位要求;六是必讲可能发生的问题处置措施。 八、南阳矿业公司安全生产 “人的不安全行为”100条 一、特别严重不安全行为 第一条 凡新招入煤矿井下工作及调换工种,调换矿井的井下生产人员,矿未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组织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发证,而被分配下井的。 第二条 带香烟、火柴、打火机下井者。 第三条 无开门通知单而指挥开门或不按《开门通知单》要求不在指定地点开门的。 第四条 井下电气设备的安装、搬迁和检修带电作业者。 第五条 井下供电线路造成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的。 第六条 倾斜井巷提升、运输、掘进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1、开车行人、行人开车的。 2、扒、蹬、跳车、抢坐罐笼人车的。 3、搭坐矿车、机车的。 第七条 有水害威胁的采掘工作面,不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采)”,不编制探放水措施的;盲目指挥施工者。 第八条 开采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1、未制定防突措施的,措施不落实的。 2、掘进工作面预测或采取防突措施后,未挂允掘牌板。 3、数据填写不齐无起掘点和允掘距离的。 4、超允掘距离掘进的。 5、石门揭煤无批准措施的。 第九条 擅自拆除栅栏进入盲巷。 第十条 对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不执行突出危险性预测,防治突出措施,防治突出措施的效果检验,安全防护措施的。 第十一条 擅自缩短放炮距离的;放空心炮、糊炮、明火炮的;放炮母线出现明接头的。 第十二条 井下丢失雷管或炸药的;盗窃或私藏私拿火工产品的。 第十三条 进入无支护区作业的。 第十四条 瓦斯超限作业的。 第十五条 瓦斯超限时,瓦检员不勒令现场人员停止作业,并撤人至新鲜风流中的;作业人员无视瓦检员通知拒不停止作业或撤离的。 第十六条 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采用班中放炮的。 第十七条 放炮前不清点人数,不按规定设岗哨的。 第十八条 回采工作面放顶前不进行加强支护(抬横棚、木朵、密柱、挑包),挂好挡矸帘的;放顶不使用机械回柱、锤打斧砍的。 第十九条 无措施进行回棚的;回煤垱头未设置合格硬质档栏的。 第二十条 采煤工作面采煤、放顶、修理平行作业时的安全间距,小于作业规程规定的。 二、严重不安全行为 第二十一条 采煤工作面上、下安全出口与巷道衔接处20米内不进行加强支护,上、下端头未使用两对四梁(经上级批准采取其它加强支护措施除外)的。 第二十二条 回采工作面初次放顶和收尾,无分管矿长、队干、技术员、安监员跟班的。 第二十三条 探水的工作地点,未悬挂有探水进度牌板的;数据填写不齐全;填假数,汇假报的。 第二十四条 岩掘工作面空顶作业的(空顶超过0.8米)。 第二十五条 斜井提升无信号闭锁装置的;机车司机、跟车人员、信号工等对开车行人、扒蹬钩、抢坐人车、搭乘矿车、机车等违章行为不进行制止的。 第二十六条 回采工作面放顶前对钢丝绳钩头,按钮、开关不进行检查,不安装转向轮的。 第二十七条 提升机所配有的保护装置(过卷、过速、过流、闸瓦磨损、松绳、深度指示器失效等)不齐全可靠的。 第二十八条 井下水泵司机打吊水的 第二十九条 井口(底)把钩工不连环,不挂钩,使用不合格的连接装置连钩或超挂矿车的。 第三十条 未设置防跑车装置的(地挡、闭锁挡、半边挡);有防跑车装置而不使用的。 第三十一条 人车超员、跟车人打点开车者,超坐者;故意拥挤人车者;有候车室但不在候车室候车而站在斜巷内等车者。 第三十二条 一切易碰到裸露的电气设备及机器外露的转动部份无防护装置的。 第三十三条 回采工作面不按措施要求进行超排回采。 第三十四条 矿井主扇风机因故停机,值班司机不及时向矿井调度室报告的;因检修停电或其他原因需要停主扇时,不制定措施经公司批准的;擅自停开主扇的。 第三十五条 采用局扇送风、有电气设备的工作面,无风电闭锁;高突矿井无瓦斯、电闭锁的。 第三十六条 炸药雷管无箱无锁;有而不用者。 第三十七条 煤巷掘进未使用前探梁或使用未按规定者;未按作业规程规定进行支护及时抬栌者。 第三十八条 瓦检员空班漏检或虚填假报的。 第三十九条 人为破坏瓦斯监控系统、风筒等安全设备、设施的;无风或微风作业。 第四十条 串联通风无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的。 三、一般不安全行为 第四十一条 井口未派检身员;检身员失职或员工拒检;井口20米范围内生火或吸烟者。 第四十二条 要害工作场所上班带小孩、非值班人员进入要害工作场所闲谈、玩耍者;擅自离岗者。 第四十三条 穿化纤衣服下井者;喝酒下井、井下睡觉(包括地面机房)及下井不带矿灯、矿帽、自救器者;在井下嚼槟榔者。 第四十四条 特殊工种人员有合格证而不持证上岗者。 第四十五条 任何采掘工程在开工前,有规程、措施而不组织施工人员学习的;不讲解、不考试的。 第四十六条 采掘工作面在进入工作面作业前或放炮后,不进行安全检查和敲帮问顶的。 第四十七条 新投产回采工作面未经公司有关部门进行投产前验收,擅自进行开采的。 第四十八条 使用单体液压支柱工作面,发现漏液泄压失效支柱未及时更换或缺梁少柱的;工作面使用不同性能的支架进行混合支护的。 第四十九条 工作时间打架斗殴的。 第五十条 采掘工作面无经批准的作业规程或遇工作面条件变化,回采工作面初次放顶、收尾、掘进巷道贯穿等无安全技术补充措施的;无措施而指挥工人作业的;有措施而不按措施施工的。 第五十一条 回采工作面违章检顶煤者。 第五十二条 煤巷开门未使用2.6米长工字钢梁抬栌的,队干不在场的。 第五十三条 使用不符合规程要求的材料进行支护的。 第五十四条 巷道掘进空帮、空顶而不及时进行处理。 第五十五条 煤掘工作面煤层松散时未设置护胸挡;工作面发生垮塌的。 第五十六条 煤层松散地点不采取扒尖超前支护的;停止作业工作面不加固,不设挡的。 第五十七条 对存在的安全隐患不及时进行处理的。 第五十八条 岩掘工作面超过作业规程规定不进行永久支护的。 第五十九条 采煤和掘进工作面不严格按作业规程作业,背帮背顶不严密,少撑筒,抬栌规定要放地梁而不放地梁的。 第六十条 工作面接近老巷(采空区)没有业务保安联系通知单和措施的。 第六十一条 揭煤没有预测预报的。 第六十二条 测绘资料不准确的。 第六十三条 巷道贯穿不编制、贯彻安全措施或不按措施执行者。 第六十四条 电气设备停电、检修不按安全措施执行者。 第六十五条 凡发现井下电气失爆的;应安装使用低压检漏器,煤电钻综保,照明综保及风电闭锁而没有安装使用、动作失灵的。 第六十六条 用铜、铝、铁丝代替保险丝者。 第六十七条 供电系统中过流保护装置每季应整定计算一次,未整定计算的。 第六十八条 上、下山提升超挂空重车的。 第六十九条 交接班时,主井口不关闭好安全设施的(斜井天、地档、竖井推车器刹车档)。 第七十条 主井井架安全门不完好而进行人员提升的。 第七十一条 信号工和其他人员在提升下车场,不进躲避洞的,在提升上下山处理掉道时,信号工不进躲避洞的。 第七十二条 电机车在运行时,遇到人员行走,不减速发信号的。 第七十三条 电机车运行时,行人不及时躲让的。 第七十四条 井下运输线上放飞车的。 第七十五条 电机车的灯、铃、闸、不齐全可靠的。电机车顶车运行的(调车和处理事故时除外)。 第七十六条 在提升上山行走时,不开行人信号的。 第七十七条 在井口20米范围以内和井下进行电焊、气焊未制定安全措施的;有措施不贯彻执行者。 第七十八条 排水设备及管、线路因管理不善,影响正常排水的。 第七十九条 矿井防水闸门和泵房的密闭门,每年雨季前未作关闭试验的。 第八十条 矿井防水闸门和泵房的密闭门,未指定专人负责检查,关闭不灵活的,关闭用的设施没有存放指定地点的。 第八十一条 在回风流中进行电氧焊作业的。 第八十二条 掘进工作面施工人员不按探水作业规程和措施施工的。 第八十三条 探水地点未设置允掘牌板及允掘距不明确的。 第八十四条 探放水工作未按设计执行,未达设计要求的。 第八十五条 有水害威胁的工作面,探放水前不打防护挡的。 第八十六条 工作地点发现透水预兆,未停止作业及不汇报,冒险作业的。 第八十七条 对有水害威胁工作面没有预测预报的。 第八十八条 特殊地点施工没有避灾路线或避灾路线不准确的。 第八十九条 局部通风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1、擅自停开局扇的。 2、局扇打循环风的。 3、风筒吊挂不平直,没有做到逢环必挂,破口多,造成工作面风量不足的。 4、风筒出口到垱头之间的距离大于:岩平巷8米、岩上山6米、煤巷4米的。 第九十条 瓦斯检查、防突、测风、局扇、遥测等牌板未按规定填写或未及时填写或填写模糊不清的。 第九十一条 突出矿井石门掘进不下达地质预报单的。 第九十二条 对停工停风的巷道,分管掘进的技术员未及时向通风技术员提出盲巷处理联系通知单的;接联系通知单后,盲巷未及时布置打上合格的栅栏(或密闭);打栅栏之前不切断电源,不撤出材料、设备的。 第九十三条 打开盲巷栅栏,未按批准的排放瓦斯措施执行的。 第九十四条 岩巷掘进不坚持使用防爆风筒者。 第九十五条 不随手关闭风门者;不爱护通风设备、设施者。 第九十六条 不按规定安装甲烷传感器;随意甩开甲烷传感器不使用的。 第九十七条 凿岩打干眼的。 第九十八条 岩巷喷浆不坚持使用防尘护罩的。 第九十九条 没有防范设施和采取安全保护措施而擅自进入溜煤上山溜煤侧扒煤的。 第一百条 有其他违章行为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