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市)应急管理局、开发区安监局: 为切实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要求,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防范和遏制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9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晋政发〔2019〕1号)、《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在全省持续推进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集中检查强化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晋应急发〔2019〕103号)等文件精神和《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 2018年版)要求,现将危险化学品装卸环节安全监管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按规范要求改造装卸设施 (一)改造范围 涉及汽油、柴油、甲醇、甲苯、二甲苯、粗苯、糠醛、甲醛液等甲B、乙、丙A类液体装卸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按照规范要求对危险化学品装卸设施进行改造,全面实现密闭装卸、液下装车、流量控制和自动化管理。 (二)改造时间 2020年2月底前完成改造。 (三)改造内容 1、甲B、乙、丙A类液体的装卸车应采用液下装卸车鹤管。 2、装卸站的进、出口宜分开设置;当进、出口合用时,站内应设回车场。 3、装卸车场应采用现浇混凝土地面。 4、甲B、乙、丙A类液体装卸鹤位与集中布置的泵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8米;甲B、乙A类液体装卸鹤位及集中布置的泵与油气回收设备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5米。 5、站内无缓冲罐时,在距装卸车鹤位10米以外的装卸管道上应设便于操作的紧急切断阀。 6、甲B、乙、丙A类液体与其他类液体的两个装卸车站台相邻鹤位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8米。 7、装卸车鹤位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4米;双侧装卸车栈台相邻鹤位之间或同一鹤位相邻鹤管之间的距离应满足鹤管正常操作和检修的要求。 8、汽车灌装宜采用定量装车控制方式。 二、加强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1、各县(区、市)应急局和开发区安监局要重视危险化学品装卸环节的安全监管工作,将企业危险化学品装卸环节安全管理情况列入安全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督促需要改造的企业按照时限完成改造,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销售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坚决依法予以处罚。 2、相关企业要严格按照规范要求对装卸环节进行改造,加强安全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保证远程监控、气体检测报警联锁、紧急切断等设施能够正常运行。要制定新的装卸安全操作规程,加强员工日常教育培训,严格按照规程作业,严格车辆和人员的资质审验,认真填写有关销售台账。要完善装卸环节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加强装卸环节的日常安全管理,将其纳入企业考核奖惩范围,坚决杜绝不按规程装卸作业的“三违”现象。 三、工作要求 (一)各县(区、市)应急局和开发区安监局要严格按照国家省市关于危险化学品装卸环节的文件要求,指导和督促企业开展并按期完成装卸设施的改造工作。 (二)涉及改造任务的企业,要按照文件要求,制定改造方案,落实改造资金、措施、时限、责任和预案,在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前提下,确保按期完成整治工作。 各企业在改造过程中,要做好风险研判,加强承包商入场安全管理,严格按照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动火、盲板抽堵等特殊作业的审批和现场管理,降低事故风险,消除潜在的事故隐患,杜绝事故发生。
晋中市应急管理局 2019年12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