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1月12日19时40分,山西省晋中市灵石县王禹乡南山煤矿井下发生炸药燃烧事故,造成34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727万元。 一、矿井概况 南山煤矿是民营企业,核定生产能力9万吨/年。该矿属低瓦斯矿井,煤层有自然发火倾向,煤尘具有爆炸性。该矿开采范围超出批准的矿界和层位,采用落后的巷道式采煤方法,以掘代采。井下用非防爆机动三轮车运输。2006年2月至10月,共生产销售原煤23万吨,属严重超能力生产。 二、事故原因 1.事故的直接原因:井下爆炸品材料库违规存放5.2吨化学性质不稳定、易自燃的含有氯酸盐的铵油炸药,由于库内积水潮湿、通风不良,加剧了炸药中氯酸盐与硝酸铵分解放热反应,热量不断积聚导致炸药自燃,并引起库内煤炭和木支护材料燃烧。 2.事故的主要原因: 一是南山煤矿违法、违规购买和储存炸药。超层越界开采,主井建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的井田范围之外352.3米,与批准的设计方案主井坐标点相差506.4米,且开采未经许可的2号煤层下方的煤层。在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原煤开采期限到限,未办理证照延期手续且被有关部门暂扣的情况下违法组织生产,层层转包,以包代管,超能力、超定员生产。违法组织生产,安全管理混乱。未设立安全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员,未依法对工人进行安全培训,无下井人员考勤记录,没有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技术管理混乱,图纸、资料不能反映井下真实情况,没有专职放炮员,井下爆破器材领用管理混乱,违规在井下使用非防爆机动三轮车,没有给下井工人配备自救器。事故发生后没有依法依规向当地政府及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报告。 二是王禹乡工商行政管理所对南山煤矿非法行为打击不力,灵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对王禹乡工商行政管理所有关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的问题失察。 三是灵石县王禹乡党委和乡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对煤矿专项整治工作组织领导不力,对南山煤矿长期存在的违法生产、界外建井、超层越界开采、井下私藏炸药等违法违规问题严重失察。 四是灵石县、晋中市煤炭工业局(安全监管局)对南山煤矿长期违法生产、井下私藏炸药、违规使用非防爆机动三轮车等重大安全隐患问题严重失察,有关人员在验收南山煤矿技改工程过程中把关不严。 五是灵石县国土资源局没有发现该矿长期存在的违法界外建井、超层越界开采问题,晋中市国土资源局对南山煤矿长期存在的违法界外建井、超层越界开采等问题失察。 六是灵石县公安局没有按规定限量审批南山煤矿爆破器材,没有及时发现南山煤矿非法购买、使用非矿用爆破器材问题。 七是灵石县、晋中市人民政府未能及时发现相关部门及人员的失职、渎职行为,未能发现南山煤矿长期存在的界外建井、超层越界开采,违法组织生产、私购炸药等违法违规问题。 3.经调查认定这是一起责任事故。 三、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 由司法机关处理16人。其中: 1.耿润玉,南山煤矿法定代表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半。 2.丁保勤,南山煤矿矿长。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3.陈安富,南山煤矿总包工头。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 4.吴应军,南山煤矿包工头。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 5.王仁贵,南山煤矿火工品采购员。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无期徒刑。 6.耿润国,矿主耿润玉之弟, 2006年南山煤矿实际承包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 7.郭磊,灵石县煤炭工业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驻王禹乡南山煤矿安全特派员。涉嫌玩忽职守罪。 8.王仁忠,中共党员,灵石县王禹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站长。涉嫌玩忽职守罪。 9.闫胜和,灵石县王禹乡党委副书记。涉嫌玩忽职守罪。 10.李宏,灵石县煤炭工业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监察大队第四分队队长。涉嫌玩忽职守罪。 11.张海,灵石县煤炭工业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监察大队第四分队队员,南山煤矿安全生产监督重点负责人。涉嫌玩忽职守罪。 12.燕力勤,中共党员,灵石县煤炭工业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监察大队副大队长。涉嫌玩忽职守罪。 给予党纪、政纪处分25人。其中: 1.张晋辉,灵石县国土资源局交口资源所所长。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给予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杨清华,灵石县公安局王禹乡派出所所长。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孙志强,灵石县王禹乡人民政府乡长、党委副书记。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鉴于其到任时间较短,给予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4.杜瑞明,灵石县王禹乡党委书记。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5.赵贵新,灵石县煤炭工业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监察大队队长。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给予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6.李军,灵石县煤炭工业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业管理股股长。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7.宋兆堂,灵石县煤炭工业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8.卢锦辉,灵石县煤炭工业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9.刘小龙,灵石县国土资源局综合执法大队五中队中队长。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0.孙兴平,原灵石县国土资源局监察股股长,2006年10月后任执法大队教导员。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1.田学义,灵石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2.燕学东,灵石县国土资源局原局长、党总支书记,2006年10月后任灵石县国土资源局党总支书记。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记大过、党内警告处分。 13.刘越俊,灵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富家滩工商行政管理所所长。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4.郭彩俭,灵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党组成员。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5.郭晓伟,灵石县公安局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大队大队长。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6.丰开成,灵石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党组成员。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7. 贡琦,灵石县人民政府县长、县委副书记、晋中市人大代表。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记大过、党内警告处分。 18.刘兴先,晋中市煤炭工业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监大队大队长。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9.赵富生,晋中市煤炭工业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记大过、党内警告处分。 20.赵有生,晋中市国土资源局监察队队长、党支部书记。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记大过、党内警告处分。 21.郭树林,晋中市煤炭规划设计院采煤所所长。对南山煤矿提供的虚假资料审查把关不严,未对现场进行实测,按照矿方要求将新建立井位置定在界外,对此负有主要责任。给予行政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2.高天荣,山西省第三地质工程勘察院测量工程师。在受委托承担南山煤矿测量工作时,采用矿方提供的虚假资料标注新立井井口坐标,对此负有主要责任。给予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3.乔玉明,山西省太原市煤矿设计研究所机电助理工程师。在承担南山煤矿安全评价工作时,没有组织评价人员调查井下生产系统,即出具安全生产评价报告,对此负有主要责任。给予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由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吊销其《安全评价人员资格证书》。 (四)对事故矿井的处罚和处理 没收南山煤矿违法生产销售煤炭所得5797.5万元,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5797.5万元。 由山西省人民政府依法对南山煤矿实施关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