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重特大自然灾害调查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 应急〔2023〕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急管理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急管理局: 经商财政部同意,现将《重特大自然灾害调查评估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应急管理部 2023年9月22日 重特大自然灾害调查评估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特别重大、重大(以下简称重特大)自然灾害调查评估工作,总结自然灾害防范应对活动经验教训,提升防灾减灾救灾能力,推进自然灾害防治体系和能力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重特大崩塌、滑坡、泥石流、森林火灾、草原火灾、地震、洪涝、台风、干旱、堰塞湖、低温冷冻、雪灾等自然灾害的调查评估。其他重特大自然灾害需要开展调查评估的,可以依照本办法组织开展。 第三条 重特大自然灾害调查评估应当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遵循自然灾害规律,全面查明灾害发生经过、灾情和灾害应对过程,准确查清问题原因和性质,评估应对能力和不足,总结经验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第四条 重特大自然灾害调查评估分级组织实施。原则上,国家层面负责特别重大自然灾害的调查评估,省级层面负责重大自然灾害的调查评估。国家层面认为必要时,可以提级调查评估重大自然灾害。 第二章 调查评估组织 第五条 国家层面的调查评估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按照职责组织开展。省级层面的调查评估由省级应急管理部门按照职责组织开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灾害发生后,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对灾害情况和影响进行研判,对造成重大社会影响且符合分级实施标准的重特大自然灾害,适时启动调查评估。 第七条 重特大自然灾害调查评估应当成立调查评估组,负责调查评估具体实施工作。调查评估组应当邀请灾害防治主管部门、应急处置相关部门以及受灾地区人民政府有关人员参加,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评估工作。 调查评估组组长由灾害调查评估组织单位指定,主持调查评估工作。 调查评估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分为若干工作组开展调查评估工作。 第八条 调查评估组应当制定调查评估工作方案和工作制度,明确目标任务、职责分工、重点事项、方法步骤等内容,以及协调配合、会商研判、调查回避、保密工作、档案管理等要求,注重加强调查评估各项工作的统筹协调和过程管理。 第九条 调查评估组可以委托技术服务机构提供调查评估技术支撑。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对所提供的技术服务负责。 第十条 调查评估组成员应当公正严谨、恪尽职守,服从调查评估组安排,遵守调查评估组工作制度和纪律。 调查评估涉及的部门和人员应当如实说明情况,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数据、记录等,不得隐瞒、提供虚假信息。 第十一条 受灾地区应急管理部门在灾害发生后,应当及时收集、汇总和报告相关灾情、应急处置与救援等信息数据,配合调查评估组开展调查评估工作。 第三章 调查评估实施 (一)资料收集。主要汇总受灾地区损失及灾害影响相关监测和统计调查数据;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的灾害防治和应对处置相关文件资料、工作记录、统计台账、工作总结等。 (二)现场调查。主要了解重点受灾地区现场情况,掌握灾害发生经过,核实相关信息,收集现场证据,发现问题线索,查明重点情况。 (三)分析评估。主要开展定量、定性等分析,研究灾害发生的机理及影响,评估灾害防治和应急处置工作情况,针对存在的问题分析深层次原因,研究提出措施建议等。 (四)形成报告。主要包括汇总相关调查评估成果,撰写、研讨、审核调查评估报告等工作。必要时应当组织专家对调查评估报告进行技术审核。 第十三条 重特大自然灾害调查评估工作方法包括调阅资料、现场勘查、数据分析、走访座谈、征集线索、问询谈话、专家论证等。应当运用遥感监测、多元信息融合等现代化技术,结合相关部门和机构的分析资料及评估成果,深入开展统计、对比、模拟、推演等综合分析。 第十四条 对重特大自然灾害过程中发生的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具体事件,应当开展专项调查。通过组织调查取证、问询谈话、模拟分析等,查明有关问题,查清有关部门及人员责任。 法律、行政法规对有关具体事件调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对重特大自然灾害调查评估中发现的党组织和党员涉嫌违纪,或者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涉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等问题,应当将相关问题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第四章 调查评估报告 第十六条 重特大自然灾害调查评估报告包含下列内容: (一)灾害情况。主要包括灾害经过与致灾成灾原因、人员伤亡情况、财产损失及灾害影响等。 (二)预防与应急准备。主要包括灾害风险识别与评估、城乡规划与工程措施、防灾减灾救灾责任制、应急管理制度、应急指挥体系、应急预案与演练、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联动机制建设、救灾物资储备保障、应急通信保障、预警响应、应急培训与宣传教育以及灾前应急工作部署、措施落实、社会动员等情况。 (三)监测与预警。主要包括灾害及其灾害链相关信息的监测、统计、分析评估、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科技信息化应用等情况。 (四)应急处置与救援。主要包括信息报告、应急响应与指挥、应急联动、应急避险、抢险救援、转移安置与救助、资金物资及装备调拨、通信保障、交通保障、基本生活保障、医疗救治、次生衍生灾害处置等情况。 (五)调查评估结论。全面分析灾害原因和经过,综合分析防灾减灾救灾能力,系统评估灾害防治和应急处置情况和效果,总结经验和做法,剖析存在问题和深层次原因,形成调查评估结论。 (六)措施建议。针对存在问题,举一反三,提出改进灾害防治和应急处置工作,提升防灾减灾救灾能力的措施建议。可以根据需要,提出灾害防治建设或灾后恢复重建实施计划的建议。 第十七条 调查评估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90日内形成调查评估报告。特殊情况确需延期的,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60日。调查评估过程中组织开展技术鉴定的,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调查评估期限。 第十八条 特别重大自然灾害调查评估报告应当依法报送国务院,同时抄送有关部门;重大自然灾害调查评估报告应当依法报送省级人民政府,同时抄送有关部门。省级层面负责组织形成的调查评估报告应当报送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 第五章 调查评估保障 第十九条 省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加强自然灾害调查评估技术服务的政策引导,做好技术服务机构的培育发展和规范工作,发挥技术服务机构在调查评估工作中的技术支撑作用。 第二十条 应急管理部负责的重特大自然灾害调查评估工作经费由中央财政保障,通过应急管理部部门预算统筹安排。省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的重大自然灾害调查评估工作经费由省级财政保障。 第二十一条 省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灾害调查评估信息共享机制,明确信息共享目录和责任单位,畅通信息共享渠道,确保调查评估信息的准确性和全面性,提高调查评估工作效率和质量。 第二十二条 省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灾害调查评估信息化建设,构建调查评估指标体系,建立调查评估分析模型,加强灾害调查评估综合数据归集,实现调查评估信息资料数据化管理,并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信息化手段,提高调查评估科学化、信息化水平。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应急管理部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