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山西省应急厅印发《关于落实<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旨在聚焦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存在的短板弱项,通过源头管控、规范条件、严格管理、综合治理和强化监管,提升全省非煤矿山企业规模化、机械化、信息化和安全管理科学化水平,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推动我省非煤矿山行业安全高质量发展。 在严格安全生产源头管控方面,《意见》指出 严格安全准入制度,国家级重点县(繁峙县)及4个省级重点县(灵丘县、代县、浮山县、襄汾县)的新建、改扩建铁、铜、铅、锌等主要矿种地下矿山规模不小于30万吨/年、地下金矿不小于6万吨/年、露天采石场不小于50万吨/年,服务年限不少于5年。 严格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新建、改扩建金属非金属矿山对采矿许可证范围内的矿产资源原则上应当进行一次性总体安全设施设计。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大中型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水文地质或者工程地质类型为中等及以上的小型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依据的地质资料应当达到勘探程度。 严格安全设施竣工验收,非煤矿山企业应当在批准的基建期限内完成项目建设,确需延期的要按照省应急厅相关要求办理,逾期3个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应当按规定履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程序。 对经过整合重组的矿山生产系统必须按规定重新履行非煤矿山建设项目“三同时”程序,但对整合前每个生产系统均已经过核准备案的,不再要求重新进行核准备案。 在严格安全生产基本条件方面,《意见》指出 严格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生产基本条件,非煤矿山企业要严格按照审定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矿山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及安全设施设计组织建设生产,坚决杜绝长期保留首采工作面行为、不按设计要求掠夺性超能力开采、违规开采保安矿柱等问题引发的透水、坍塌、中毒窒息等事故。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应当建立人员定位、安全监测监控、通信联络、压风自救和供水施救等系统,其中新建、改扩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同步建立,现有生产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于年底前建设完毕。 非煤矿山企业要调查清楚矿区范围内及周边相关的老采空区情况并防治到位,聘请第三方机构对矿区范围及周边采空区进行全面调查,按照完整的调查报告进行采空区治理设计,严格按设计进行施工治理。市、县应急管理部门要全程监督,对企业治理情况进行实质性核查审查,在采空区治理验收报告中要盖章认定。 非煤矿山企业要严格落实采空区治理各项措施,严格执行采空区监测预报制度和定期巡查制度,切实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发现大面积地压活动预兆,要立即停止作业,将人员撤至安全地点,坚决防止采空区引发的灾害和事故。 严格尾矿库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尾矿库每年汛期前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对排洪系统质量进行一次全面检测,出具相应检测报告。排水构筑物预制件的制作、安装及封堵应当满足设计要求,框架式排洪井封堵必须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封堵。在用尾矿库新建设的排洪构筑物(含拱板、盖板)应当在使用前进行质量检测,当排洪涵管局部出现变形、损坏等情况时,优先论证在库周边采取开凿排洪隧洞的方式进行排洪。 在严格安全和技术管理方面,《意见》指出 要强化主要负责人安全履职,严格落实《山西省非煤矿山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记分办法(试行)》,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含本数)以上的,责令其调整工作岗位,2年内不得担任非煤矿山主要负责人,及时调整不严格履职的主要负责人。 要强化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山企业,从颁发、换发许可证之日起,半年内必须达到相应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其中,金属非金属矿山、三等以上(含三等)尾矿库及其配套选矿厂、中央驻晋和省属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企业必须达到二级及以上标准化等级:三等以下尾矿库及其配套选矿厂、小型露天采石场、砖瓦用粘土开采企业、中央驻晋和省属以外的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企业必须达到三级及以上标准化等级。 凡申领三级标准化资质企业,须经县应急管理局审核同意后方可报市应急管理局认定,凡申领二级标准化资质企业,须经县、市应急管理局审核同意后方可报省应急管理厅认定。 要严格按照设计建设和生产,基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建设,按照矿山施工图进行施工,施工进度要在施工图中及时体现,严禁以采代建;必须有与实际相符的纸质现状图和经监理确认的隐蔽工程记录。 正常生产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必须绘制与现场实际相符的纸质现状图,且至少每3个月更新一次并由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报属地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在加强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方面,《意见》指出 非煤矿山必须落实外包工程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承包单位实施统一管理,做到管理、培训、检查、考核、奖惩“五统一”,严禁“以包代管、包而不管”。严禁承包单位分包转包采掘工程项目和利用挂靠资质承揽采掘工程。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采掘施工承包单位项目部负责人和专职技术人员不得在其它项目部兼职。 在推进矿山安全转型升级方面,《意见》指出 要强化淘汰关闭,各县要在2022年底前出台相关政策,引导长期停产停工、恢复无望的非煤矿山和无配套矿山的独立选矿厂加快关闭退出。对已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或不再进行排尾作业、停产超过3年的尾矿库及时进行闭库销号。 要强化整合重组,对一个采矿许可证范围内存在2个及以上经营管理主体组织生产建设的金属非金属矿山和相互之间安全距离不符合规定的小型露天采石场,今年6月底前要拿出整合重组方案,经县级政府认定符合一个经营管理主体要求后,积极推进整合工作,12月底前仍未能实现由一个经营管理主体进行统一经营管理的,一律停止生产建设。 在强化安全监管方面,《意见》指出 落实地方监管责任,大中型地下矿山和一、二等尾矿库应当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领导履行包保责任,其余地下矿山和尾矿库应当由县级人民政府领导履行包保责任。今年6月底前,分别在市、县政府网站公告包保责任领导名单。 加强安全监管信息化建设,2022年底前全省非煤地下矿山及中型以上露天矿山要建立完善企业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实现与应急管理部门信息平台联网。鼓励有条件的非煤矿山企业建立生产经营调度指挥平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