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在进行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专项检查中,发现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四明山煤业有限公司的建设项目正常施工建设,井下建设项目领导未按规定带班下井。 该行为违反《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根据《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第十九条之规定,依法对该煤矿及煤矿主要负责人处以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须深刻汲取此次处罚教训,强化守法守规意识,严格执行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抓住重点薄弱环节,加大现场管控力度,有效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坚决杜绝各类事故发生,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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